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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锡市政府关于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计划的补充意见
时间:2010-07-14 14:38来源:未知 作者:admin 点击:

各市(县)和各区人民政府,市各委、办、局,市各直属单位:

    为更好地吸引海外留学人才来锡创业,根据市政府文件《关于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计划实施意见》(锡政发〔2006〕144号),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。

    按照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原则,申请项目在形式审查、专家技术评审的基础上,进行综合评审,项目的遴选做到好中选优、优中选精。综合评审的意见分为推荐(A 类)、推荐(B类)、推荐(C类)、不推荐(D类)。对落户无锡的申请项目可享受如下扶持政策:

    一、综合评审的意见为推荐(A类)的项目

    (一)创业投资企业(公司)注册后1个月内,给予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(每个创业投资项目)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,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市(县)区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,三年内免收租金。
    (二)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,经论证、审批,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,市、市(县)、区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给予不低于300万元的创业投资。
    (三)对具有市场需求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,可给予不低于300万元的资金担保。
    (四)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,经评估,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少于30%作价入股。
    (五)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入托、家属安置等优惠政策同时享受。

    二、 综合评审的意见为推荐(B类)的项目

    (一)创业投资企业(公司)注册后1个月内,给予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(每个创业投资项目)6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,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市(县)区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,三年内免收租金。
    (二)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,经论证、审批,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,市(县)、区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给予不低于150万元的创业投资。
    (三)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,经评估,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少于30%作价入股。
    (四)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入托、家属安置等优惠政策同时享受。

    三、  综合评审的意见为推荐(C类)的项目

    (一)创业投资企业(公司)注册后1个月内,给予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(每个创业投资项目)4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,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市(县)区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,三年内免收租金。
    (二)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,经论证、审批,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,市(县)、区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给予不低于150万元的创业投资。
    (三)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,经评估,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少于30%作价入股。
    (四)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入托、家属安置等优惠政策同时享受。
    各市(县)、区要根据本补充意见,尽快制定落实相应的优惠政策。

二OO七年八月二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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